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学鉴定标准

时间:2021-12-09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鉴定方式,一般用于刑事案件中伤害事故的,属于一种司法鉴定的范畴,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定,同时,法医学鉴定需要注意寻找正规的机构,那么,法医学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看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介绍吧!

  一、法医学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号)的要求进行。

  (2)人体损伤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的评定,应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无护理依赖评定方法的,需评定护理依赖,应按《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评定。

  (4)涉及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及参与度评定,应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附录A,伤残评定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护理人数的评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三、关于“治疗终结”及伤残程度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把握

  (1)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委托人要求作伤残程度评定,可予以评定伤残并说明因果关系。

  (2)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法医学鉴定标准”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法医学鉴定标准,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而定,除此以外,对于法医学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