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身体留疤是几级事故

时间:2021-11-19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不能逆规律而活。现代医疗技术虽然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解决不了的疾病。医患纠纷在近几年来也是层出不穷,每个患者应当理解医护人员的艰辛,医护人员也应努力救治病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才能促进更和谐的医患关系。那么医疗事故身体留疤是几级事故?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身体留疤是几级事故

  医疗事故身体留疤应该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

  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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