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给

时间:2022-09-30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由谁承担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给

一般来说,若因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一)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世界各国民法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医患关系中因医方施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二)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

侵害财产权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而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这种实际的损失不仅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出现,而且也在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况下间接或附带地出现。

一般来说,财产损失可以划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损失,它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它表现为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侵害的财产或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人格,而导致受害人财产数量的减损或发生不必要的财产(金钱)支出。对于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面赔偿。二是间接损失,它又称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这种损失表现为,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种财产上的权益,必然或者极有可能得到。间接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受害人在未来得到该项“可得的”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如果受害人将来得到财产利益的可能性极大,该间接损失就应当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小,该间接损失也就不应予以赔偿。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的后果,就必然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必要的财产支出。

对于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医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患方因医疗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害应赔偿的项目及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数额作了规定。

(三)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主体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对于被评价者来说,这种评价不依赖于其感觉和思维,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和特定性的特点。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四)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医师在诊疗时,检查患者的身体,需得到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不同意,医师就不能强行检查,否则就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二是散布患者的私人信息。对患者生活信息秘密保密权的侵害,包括身体缺陷、心理缺陷、患有碍社会风化的疾病等。这些私人信息一旦散布出去,在造成患者精神痛苦的同时,亦会引起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减损。如某音像出版社为拍摄一部反映计划生育情况的专题片,在未经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分娩室,观看、拍摄了产妇分娩的全过程。音像出版社和医院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该产妇的隐私权。

(五)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方在选择和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在理性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权利。它包括对患者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权和同意权等。由于医学对于患方来说一般是陌生的或者是知之甚少的,患者有权了解对自己身体疾病进行治疗的相关真实的信息。

(六)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而引起的损害

我国近年来,由于在母婴保健中胎儿筛检、产检技术的广泛运用,孕妇为保证生产健康的婴儿与医方建立母婴保健服务合同关系,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但因医方检查失误,出现了新的医疗纠纷,如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实务中,由于立法的缺位,对这类医疗纠纷缺乏统一的认识,法院对相同的案件进行审判时作出的判决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因此,对此类医疗纠纷的解决,应当以损害赔偿法理论为基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裁定。

(七)患方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等方面的损害。精神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它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与财产的增减无直接关系。民法理论研究的精神损害还必须受限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内容。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出现独立的或非独立的精神损害以及其内容方面的丰富与完善,对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精神损害不仅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存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早已确认了医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一)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给的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赔偿请求权诉讼中,权利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