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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包括委托鉴定、审查、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环节。不得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人的情形包括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等。
一、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3.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4.初次鉴定;
5.补充鉴定;
6.重新鉴定;
7.复核鉴定;
8.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不得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人的情形
不得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有: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最低年龄
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
武汉律师事务所提醒,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1.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4.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