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什么以及不得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人的情形

时间:2022-09-2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包括委托鉴定、审查、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环节。不得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人的情形包括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等。

一、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3.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4.初次鉴定;

5.补充鉴定;

6.重新鉴定;

7.复核鉴定;

8.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不得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人的情形

不得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有: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最低年龄

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

武汉律师事务所提醒,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1.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4.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