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做鉴定

时间:2021-10-25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所谓的伤残鉴定,也就是受害者受到了意外伤害以后,针对伤残的严重程度而进行的一种鉴定方法,而这种意外伤害,包括了交通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害等等。那么,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做鉴定?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做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解读:当事人也可以在诉前委托;如果提起了诉讼,就只能由人民法院摇号选鉴定机构了。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解读:提醒当事人务必要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解读:交通事故是民事案子,没人有动力去花费大量金钱去证明这点。因为这太专业,我承认我是搞不懂,同时更相信保险公司也不傻——去证明这一点。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解读:这个更专业,太难证明。刑事案子,涉及人命,当事人或许还有动力去找专家证人去质疑,民事案子,谁会去干?找专家,不花钱?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三、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以上是一篇关于“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做鉴定”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保险功能是可以要求受害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形,还有伤残鉴定的概念以及一级伤残鉴定的情况,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建议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