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怎么办

时间:2022-08-05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因为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的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如果行为人领取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符合赔偿的事后确定的数额也就少给了的,那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怎么办呢?阅读完以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最新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怎么办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的,可以去社保部门申诉。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怎么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有: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面的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怎么办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少给的,可以去社保部门申诉,注意准备好证据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