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服怎么办

时间:2021-08-12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人活在世上,什么样的事情都有可能会发生,小病大灾更是常见,现在的人已经习惯有点小病就上医院去看,当然对于疾病的重视是非常好的,不重视的话小病也能酿成大病。但医院也有可能把小病治成大病,医疗事故也是非常常见的,这就导致很多的医疗纠纷。那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服怎么办?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服怎么办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否起诉

  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等切身利益。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鉴定取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及有关方面提供的证实材料,并从中找出疑问,抓住重点,将环境因素、人员因素、技术因素及病员因素等客观实际综合起来,全盘考虑,从而得到最接近客观实际的资料。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6、坚持医疗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

  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服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患者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过错鉴定是患者的权利,可以以此确定医疗事故双方责任的大小,赔偿的依据。我们了解到当事人如果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申请再次鉴定,然后根据结果来判断,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