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时间:2022-09-03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有无过错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有无违反相关措施以及在过错行为中的损害程度等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存在的弊端为对鉴定方式的看法不同以及公信力问题等等。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存在的弊端包括:

1.双方当事人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出现法律空白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而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医方和患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这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麻烦,同时也给法官出了一些难题。这时法院面临的情形可能有下面几种:第一,决定只做医疗事故鉴定;第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第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第四,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再做医疗过错鉴定。

2.现行“双轨制”导致赔偿“二元化”结构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那么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是司法过错鉴定方式,则赔偿标准就应该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赔偿。两者的赔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差距很大,于是,同一医疗纠纷却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赔偿“二元化”结构。

3.存在着公信度问题,有“自我鉴定”之嫌疑

武汉律师事务所提醒:通常情况下,医学会的成员也就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库的成员常常具有双重身份,导致实质上是“自我鉴定”的模式,其公信力较差,也正因如此,司法过错鉴定制度才应运而生。

三、医疗损害责任举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