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鉴定的申诉材料

时间:2022-02-22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我们常常会听到申诉这个词语,申诉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出现的频率也是非常高的。申诉可以说是权利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那关于医学鉴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所了解呢?下边将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学鉴定的申诉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医学鉴定申诉材料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院,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申诉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准,判决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

  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诉人申请重新过错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的规定。

  1,被上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

  2、《×××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申诉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对鉴定结论错误不服:医院对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材失去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申诉人在二审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却没有给予再次申请对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以再次鉴定被申诉人的医疗过错责任。

  3、××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4,《尸检解剖检查报告》不是结论性的意见

  ××××××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充分,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不公正,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二、什么是申诉

  申诉(appeal),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申诉的种类都有什么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学鉴定申诉材料的相关问题。申诉材料实际上就是相关人员进行申诉的法律依据或者证据,以及能够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如果您对医学鉴定申诉材料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