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鉴定委托程序

时间:2021-12-19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我们有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医疗上的鉴定的,因为如果没有有效进行鉴定,可能是会有司法上的一些争议的问题。如果我们的争议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肯定是会有很多后患的,所以这种时候用可能会选择进行委托,那医疗鉴定委托程序?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医疗鉴定委托程序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法律上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出具结果的时间一般就是30天,也就是说把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材料报告递交到司法鉴定机构之后,司法鉴定机构并不会马上受理,因为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之后,会通知司法鉴定申请人的,等出来了鉴定结果也会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

  二、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具体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三、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医疗鉴定委托程序,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编辑为您整理的医疗鉴定委托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