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标准

时间:2021-11-29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医疗损害是有大量的赔偿的金额的,这些赔偿的金额涵盖各种各样的方面,这也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标准

  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的损害以及对患方的精神损害等。现对这些医疗损害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一)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世界各国民法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医患关系中因医方施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具体说,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要求。生命权是指自然人能生存于社会,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人格权,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以自然人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非法剥夺或危害公民生命的行为,对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国家以刑事制裁手段进行惩罚的同时,还以民事制裁的方式,强制犯罪分子以自己的财产向受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经济上的赔偿。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师的过失而使患者丧失生命的行为,对于这种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在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患者健康权的侵害。所谓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自然人的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因此健康权应包括生理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但是,由于法律已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健康权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畴。所以,这里所说的健康权只是指生理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一般包括两项最基本的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是指公民享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和这项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诉诸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二是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和,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在医疗实践中,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权的损害事实表现在对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的损害上。

  这种损害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本来可以治愈的疾病而没有治愈。例如:某男,27岁,因踢球不慎摔伤左肘部,当即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由于医师违反骨科治疗常规,采用强行扳拉,造成患者左肘部运动受限,活动范围在5度左右,鉴定为七级伤残。

  二是对患者身体正常部位的损害而导致器质性的和功能性的损害。例如:某幼女,6岁,因患急性阑尾炎,由其父母送至某医院做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医师的过失误切了患者右侧卵巢组织,造成患者残疾,侵害了其健康权及肢体器官的完整权。

  第三,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是由头-、肢体、器官、其他组织以及附属部分如毛发、指甲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具有完整性的基本特征。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因而身体权与健康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是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而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肌体功能的完善性;三是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

  但是,法学界对《民法典》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中是否包含“身体权”有不同的理解。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将身体权置于生命权或健康权之中,对身体权的侵害通过保护生命权、健康权来救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其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这种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的通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确立了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国内外司法判例已表明在医疗领域中对患者身体权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这种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医师违反诊疗护理目的和技术规范,导致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如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师将患者身体组成部分的血液、皮肤、个别器官(肾脏、角膜)等抽出、切除或移植等行为,都是医师对患者身体的完整性作了不必要的处置,属于侵害患者身体权的行为。

  三、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是完全赔偿规则,损害有多大就赔偿多少。损害赔偿是以补偿被侵害人的损害为目的的,因此它应当在损害范围之内,损害范围有多大,赔偿范围就有多大。我们讲到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规则的时候,在完全赔偿规则中有两个例外的规则要注意:

  第一个例外是法定赔偿限额,这个主要是在高度危险责任当中。法律是规定有赔偿限额的,赔偿只能在这个限额内进行赔偿,损害超过了这个限额,法律规定是不赔偿。实际上限额赔偿规则在运输合同赔偿责任中也规定货物运输的货损赔偿也是有限额规定的。我最近看到一些对侵权责任限额赔偿解释提到的法律规定,我看到许多人引用的实际上不是侵权赔偿,是合同当中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像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侵权责任中也有规定,比如核设施。核事故造成损害的,这个赔偿国务院有明确规定赔偿限额,这是一个不能多的限制赔偿的数额,只能到这为止的。

  第二个例外是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不是这样的,还要给予你一定的惩罚,因此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会超过损害的范围、损害的数额。是不是真实的超过了?实际上我觉得也不是,只是在确定数额上有一个补偿的数额。惩罚性的赔偿必须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倍数,最少是一倍。

  《商标法》规定的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最少得是一倍。

  (二)是与有过失规则或过错相抵规则。受害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错的,要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被侵权人)要自己承担,因为这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为什么现在讲的是与有过失规则而不叫过错相抵规则?因为过错相抵指的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时候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如果在无过错责任当中有没有这个适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会不会发生这种减轻?赔偿范围是不是要考虑?在上述情况下就侵权人来讲不存在过错的问题,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所以与有过失的提法比较准确,现在《民法典》当中讲的不是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也有”说明侵害人也必须有,不管侵害人有没有,反正受害人有。

  (三)是损益相抵规则。侵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被侵权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受到利益的,应当从损害的数额当中减去这个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比如,一栋房子倒了,这栋房子值100万元,损失100万元,可是材料还值10万元,那就赔偿90万元。实务中操作起来可能是材料值10万元,赔偿90万元,也可能是材料给侵权人,给我100万元,反正是要把这个利益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医疗损害项目赔偿标准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发生医疗损害,我们应该保持冷静,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医疗损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