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二次伤情鉴定合法吗

时间:2021-10-03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鉴定在刑事案子里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在一些医疗案件中或者交通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很高。这就表明,我们在生活中需要鉴定的地方有很多。鉴定一次其实已经够用了,但是很多人都喜欢二次鉴定确保准确性。接下来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有关二次伤情鉴定合法吗的问题。

  一、二次伤情鉴定合法吗

  当然合法。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伤情鉴定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1、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已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需再次重新鉴定的,仍应当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三、与二次伤情鉴定合法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二次伤情鉴定合法吗的问题。一般来说,鉴定一次就足够使用,但是很多人每一次打官司都会来鉴定一次,这种麻烦的操作除了浪费时间精力,其实没有其他作用。如果您对鉴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