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再一次医疗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1-08-1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随着社会的进步,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律文件,而往往这些法律文件则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比如医疗鉴定的鉴定书就是如此。当发生医疗事故以后,我们认为事故的后果非常严重,但是鉴定结果却不尽人意。那么再一次医疗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再一次医疗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如何启动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如果委托司法鉴定者及其家属对司法机构做出的鉴定不认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来说,在委托人初次与司法鉴定的机构签订好协议书之后的那天开始,三十个工作日以内,需要配合司法机构完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因为鉴定的事项比较多而且复杂,所以检验过程时间不能具体确定,如果实在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在司法机构鉴定负责人的批准之下,将鉴定时限延长,通常情况下延长时间都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委托鉴定者及其家属大多数时候在两个月以内,就可以收到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委托者医疗事故的报告书。如果委托人与其家属不认可其鉴定结果的话,可以向司法机关的法官提出申请,委托司法机构再次做出鉴定,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这样才能更容易被法官接受。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以下的几种情形,委托人及其家属,或者是事故当中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第二次鉴定:

  一是原来第一次做出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时不具备从事原来委托事项的鉴定资格的;

  二是原来第一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机构,在鉴定时登记了超过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并且进行了鉴定的;

  三是原来第一次司法鉴定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却实际上没有回避的工作人员;

  四是提出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及其家属,或者是这次诉讼中其他的当事人,对于初次的司法鉴定结果存在意见的,并且在申请二次司法鉴定的时候,能够提供比较充分并且合理合法的理由;

  五是存在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里边,又或者是人民法院都认为需要对其事故重新进行鉴定工作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三、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怎么处理

  1.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再一次医疗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医疗事故当中的当事人对医疗鉴定再次申请, 只是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都必须按照鉴定所需要的条件来进行,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