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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一般来说会造成患者一定的身体损害后果,会导致病人病情加重、伤残、甚至死亡,在对于患者进行赔偿时需要对患者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那么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什么部门?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伤残鉴定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为了进一步保障伤者的权益以及保证伤残鉴定的准确度,鉴定一般要在伤者治疗终结后进行,如此可保证不会发生鉴定结束后因新的伤情出现而弃用在先鉴定结论的情况。至此时伤者大多可做以下选择,一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用之与肇事方商议赔偿事宜或用于起诉;也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鉴定对于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都是很重要的,既包括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也包括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结果的鉴定。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所有内容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