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能单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吗

时间:2021-05-02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医疗事故的鉴定对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是很重要的,有时候对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方与患者方不能够达成一致一起提出申请,但是医疗机构方或者患者方能单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吗?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就来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

  一、能单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够单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的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申请。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