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10-21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是对患者造成轻度伤害的情况,虽然损害程度较一级二级较小,但是也导致了患者生活上的不小的障碍。那么,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二、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啦!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也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来计算,患者被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所有的医疗费以及必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