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等级分为哪些

时间:2020-09-19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如果医务人员因自身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造成患者生命或者健康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就产生了赔偿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医疗损害鉴定等级分为哪些?阅读完以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损害鉴定等级分为哪些

  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使用问题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医疗损害鉴定等级分为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